台湾的公平交易委员会决定要对 ASUS 罚款 20 万元新台币,因为他们在自家的平板广告中对 Acer 不公平。在案中,ASUS 的一个平板广告宣称自己公司的平板 2D 和 3D 图像处理效能,均分别快过 Acer 产品 1.1 倍和 1.2 倍,但事实上,ASUS 没有在广告中指出有关测试软件是哪个,由于使用不同测试软件会得出不同的结果,所以公平会裁定 ASUS 「已构成虚伪不实及引人错误之情事」,违反公平交易法的第 21 条第 1 项条文。
另外,公平会又认为 ASUS 只比较了自家产品有优势之处,而没有比较重量和蓝牙表现等,以致「在整体印象上造成不公平之比较效果,为足以影响市场交易秩序之显失公平行为」,所以也裁定 ASUS 违反上述法规的第 24 条。但是,大家觉得罚款 20 万元新台币有阻吓作用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