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久以来,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一直禁止对我国出口高科技产品,尤其是近年来随着天河二号等超级计算机的崛起,美国又在高性能计算方面加大了对我国的限制,当然同时也刺激了国产自主计算技术的突破。
今天,中国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联合公告,为维护国家安全,自8月15日起,对部分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和高性能计算机实施出口管制。
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和无人驾驶飞艇方面,最大续航时间大于等于30分钟小于1小时、能在大于等于46.3千米每小时(25节)阵风条件下起飞和稳定可供飞行的,最大续航时间大于等于1小时的,均在限制范围内。
计算机方面,调整后的峰值性能(APP)大于8.0加权每秒万亿次浮点运算的数字计算机,采用处理器聚合方式能够使聚合后APP大于8.0加权每秒万亿次浮点运算而专门设计或改装的电子组件,为聚合数字计算机性能专门设计、单链路单向通信速率超过2.0GB/s的外部互连设备,都在限制范围内。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31号 关于加强部分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相关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决定自2015年8月15日起,对部分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和高性能计算机实施出口管制(相关技术指标见附件1),商务部、海关总署2015年第21号公告公布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中的“九、计算机”部分不再执行。
出口本公告所列物项,需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相关许可程序见附件2)。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法对本公告所列物项的出口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出口经营者未经许可、超出许可范围出口或有其他违法情形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海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
【部分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和高性能计算机出口管制技术指标】
1.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和无人驾驶飞艇
1.1在操作人员自然视距以外,能够可控飞行,并具有下述任一特性的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或无人驾驶飞艇(海关商品编号:8802200011、8801009010):
1.1.1 最大续航时间大于等于30分钟小于1小时,以及在大于等于46.3千米/小时(25节)的阵风条件下,具有起飞能力和稳定可控飞行能力;
1.1.2 最大续航时间大于等于1小时。
技术说明:
“操作人员”指操控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无人驾驶飞艇飞行的人员;
“续航时间”指换算到国际标准大气环境条件(ISO2533:1975)下海平面零风状态的持续飞行时间;
“自然视距”指无任何辅助手段,有或没有视力矫正情况下的人的视距。
1.2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和无人驾驶飞艇相关设备及部件
1.2.1专门设计的用于将有人飞行器、有人驾驶飞艇改装为1.1所列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无人驾驶飞艇的设备或部件;
1.2.2 设计或改型后用于在15420米(50000英尺)以上高空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无人驾驶飞艇的吸气活塞式或转子式内燃发动机(海关商品编号:840710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