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对于利用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行为,在何种条件需要定罪量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司法解释《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将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而对于放任他人在自己所有或管理的网站或网页上发布淫秽色情视频,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司法解释《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的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网站建立者、直接负责的管理者明知他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是淫秽电子信息,允许或者放任他人在自己所有、管理的网站或者网页上发布,数量达到100个以上,可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在快播案中,只要用户利用快播技术(“哈希码快播播放器”)传播淫秽色情视频超过100个,且快播主观上持放任态度,就基本难逃罪责。
主观上是“明知”或“放任”成快播案庭审的焦点所在
2014年6月26日,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向快播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快播因通过互联网传播淫秽色情信息被吊销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而公诉人披露的信息显示,早2013年,快播就因涉嫌传播淫秽视频被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而对于何种情形下,主观态度可认定为“明知”,根据《司法解释二》的规定,网站所有者或管理者在“行政主管机关书面告知后仍然实施上述行为的”、“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在庭审过程中,细心的网友可能注意到,公诉人通过多份证言及被告人供述,来证明包括王欣在内的快播管理团队对用户利用快播传播淫秽色情视频是知晓的。
虽然,王欣等人在法庭上再三强调“技术无罪”且有快播“过滤系统”,试图说明对于用户利用快播传播淫秽色情视频,不仅快播无法杜绝,其他人也无法杜绝。
但是,王欣等人忽略了一个事实是,快播的技术跟其他搜索的超链接技术,还是有很大的差别。
与此同时,王欣等快播管理团队在明知有用户利用快播技术或软件传播淫秽色情视频,但以不知道是谁在传播为由为自己开脱,显然是不妥当的。
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及审判长,多次询问王欣等人是否有技术可以识别用户上传的内容是否涉黄,其含义实际上在问的是,是否有技术或机制可以提前分辨或阻止此类用户上传非法内容。
显然,王欣一再强调的内部“110系统”并没有达到此防范效果,而公诉人及审判长询问为什么不要求实名注册等,其实,也是追问快播是否采取事前防范机制,设置门槛防止用户上传淫秽视频。
如今,快播案庭审尚未完结,后续还会更多细节会披露出来,但仅从目前已披露的庭审信息来看,王欣恐怕有罪难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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