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据虽好但真假难辨
对于“电子数据”或将成为呈堂证供,多数律师相当赞同,认为这将为市民在诉讼过程中带来一定的积极作用。
事实上,即使法院并没有明确认可,但是很多官司中,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已经在使用“电子数据”作为辅助性的证据了。
不过有业内人士提醒,“电子数据”如成为诉讼证据,其真伪辨别将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因为现在科技发达,造假技术惊人,QQ聊天记录、电子邮件或是微博私信等“电子数据”,很容易被篡改。“重大的交易,如房屋、遗嘱等,应用书面的形式,避免在网络上进行。网上签名存在很大的风险。”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武汉分所的李志强律师告诉记者:证据讲求真实性。但由于这类材料的虚拟性,其真实性也有待考证。因此,如果民诉法将QQ记录和微博纳入证据,那么当事人一定要保证证据的完好,比如对记录进行公证,涉及到借贷的,还要保留相关纸质凭证(如汇款单)等,尽量让本来孤立的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那么它的真实性也就能保证了。
IT业界人士由此更呼吁中国建立更实名的网络诚信体系,这将是电子数据成为诉讼中有价值的呈堂证供的最大保障。
相关案例:
1.2007年6月,胡女士为离婚,拿着涉及丈夫婚外恋的一段QQ聊天记录起诉到法院。法院认为,胡女士提供的上网聊天记录,因聊天记录中的名字都是虚拟的,不能认定其中那个网名就是刘先生的。此外,胡女士也未提供刘先生有婚外恋的确凿证据。据此,法院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
2.今年5月,周鸿祎在微博中发表了侵害了金山方面的名誉权和商业信誉的言论,早前金山方面起诉,经过一审和二审后,在9月,法院判定360公司董事长周鸿祎的微博言论对金山安全造成侵权,判决周鸿祎删除相关微博文章,并在其新浪微博首页等发表致歉声明,向金山公开赔礼道歉,同时要赔偿金山经济损失。此案被称为国内“微博第一案”,法院认为:个人微博的特点是分享自我的感性平台而非追求理性公正的官方媒体,因此相比正式场合的言论,微博上的言论随意性更强,主观色彩更加浓厚,相应对其言论自由的把握尺度也更宽。法院同时认为,作为公民现实社会的投影和延伸,微博中的言论自由也并非没有限制,其行使不得侵犯其他人的合法权利。
(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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