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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快报讯(记者 潘斌) 消费者买到假手机,于是将商家告上法庭,要求商家按“假一赔十”的承诺赔偿。10月26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山首例“假一赔十”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处商家返还购机款,并赔偿消费者购机款的10倍损失52800元。
据介绍,2006年10月3日,袁先生在石岐区某电器行购买了3部标识为“中电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手机,2部为U8810,一部为S560,单价分别为1800元和1680元,3部手机合计5280元。袁先生付款后,要求电器行营业人员在保修专用票上注明“假一赔十”。该人员随后在保修专用票上写下“正品手机,经工商局检测出证明,假一赔十”的字样。
同年10月9日,中电通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鉴定证明》,证实袁先生购买的3部手机是冒用该公司厂名、厂址及产品型号的CECT手机产品,而并非该公司或授权公司生产。同年11月2日,袁先生与电器行签订《协议书》,约定将这3部手机再次送到中电通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进行鉴定,如鉴定到该3台手机是假冒产品,电器行将按国家法律法规赔偿。5天后,该公司再次出具《鉴定证明》,证明这3部手机均非该公司生产。袁先生随后将电器行告上法庭,要求判令电器行按“假一赔十”承诺赔偿52800元,并退回购机款5280元。
一审判决袁先生将所购的3部手机退还电器行,电器行返还袁先生手机款5280元,并赔偿袁先生购买手机价款一倍的损失5280元。袁先生不服,提起上诉。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依法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电器行在10天内退还袁先生购买手机价款5280元,并赔偿袁先生购买手机价款10倍的损失52800元。
(来源:新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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