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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通讯员梁志明记者陆一波)市民李女士在上海“国美电器”购买一部手机,事后发现随机的两块电池不是原装的。近日,长宁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国美电器”承担退一赔一责任,退赔李女士相当于4块电池价格的1913.6元,并赔偿李女士工商资料查询费及车资费122元。
今年“五一”期间,李女士到上海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购买了一部价格为2300元的诺基亚手机。店方随机交给李女士两块诺基亚电池板和一个充电器及保修卡,并开具发票,但保修卡在电池一栏内未予填写。同月20日,因一块电池板有问题,李女士至商场调换。事隔一个月后,两块电池板均出现不充电现象。她将电池板送到诺基亚客户服务中心检测,检测结论为非原装电池。
因交涉无果,李女士将“国美电器”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被告按照发票面额退一赔一,支付4600元等。
“国美电器”则认为:手机退一赔一是无理由的,电池只是手机的一部分。如果电池有问题,对电池可退一赔一。
法院审理后认为,手机与电池板系主物与从物关系,因从物不符合约定而发生退赔的效力不能及于主物。电池板如有质量问题,可以更换,其更换并不影响手机的使用功能,且李女士未提供手机存有质量问题的证据。因此,法院判令“国美电器”对电池退一赔一。
(来源:解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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