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首例网上名誉侵权案终审判决 2001-04-24 11:29:42
新华网福州4月24日电(林剑波)福建省高院近日对该省首例网上侵权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处泉州市仕达斯公司和郑明辉赔偿泉州联盛轻工企业有限公司(即“旗牌王”公司)经济损失80000元,赔偿联盛公司总经理施清体精神抚慰金5000元。 去年5月以来,泉州市仕达斯公司名誉董事长郑明辉在泉州晚报网站、泉州超市网站发表留言和《向意大利名牌“旗牌王”董事长施清体先生讨个说法》、《警惕“旗牌王”假冒劣质货上市》等12篇文章。泉州联盛公司和施清体个人认为这些文章对公司和施个人造成极坏影响,于是将仕达斯公司和郑明辉告上法庭。 泉州中院一审判处仕达斯公司和郑明辉赔偿联盛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赔偿施清体个人精神损失5000元。联盛公司、施清体不服,上诉至福建省高院。 福建省高院经审理认为,这12篇侵权文章使用了大量的侮辱性言辞,造成了联盛公司及施清体的社会评价降低,从而贬低了“旗牌王”商标和施清体个人的信誉,在一定范围内给联盛公司造成了名誉及经济损失,给施清体造成一定精神损害。有三家公司被确认是因为看到了侵权文章而与联盛公司解除合同,这三份合同金额为547800元。一审判决赔偿数额偏低,应予以调整。由此判处仕达斯公司和郑明辉赔偿“旗牌王”公司经济损失80000元,赔偿施清体精神抚慰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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