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出版纳入规范管理 暂行规定8月起实施(2) 2002-07-15 08:24:16
这一规章还规定,互联网出版机构应当记录备份所登载或者发送的作品内容及其时间、互联网网址或者域名,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违反这一规定,情节严重的,将责令整顿或者暂时关闭网站。(完) 互联网出版不得宣扬邪教、迷信 新华网北京7月14日电(记者曲志红沈路涛)依照新闻出版总署、信息产业部日前联合出台的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出版将不得载有宣扬邪教、迷信的内容。 依照这一规定,互联网不得载有的内容还包括: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此外,这一规定还单列条款明确规定,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互联网出版内容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内容,以及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互联网出版机构发现所登载或者发送的作品含有以上禁止内容的,应当立即停止登载或者发送,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告并同时抄报新闻出版总署。 按照规定,互联网出版机构登载或者发送的作品含有上述禁止内容的,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或者新闻出版总署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撤销批准。(完) 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须经批准 新华网北京7月14日电(记者曲志红沈路涛)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必须经过批准。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的,将予以取缔,并没收从事非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新闻出版总署、信息产业部新出台的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据了解,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除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四个条件:要有确定的出版范围,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有必要的编辑出版机构和专业人员,有适应出版业务需要的资金、设备和场所。 申请互联网出版业务的程序是:首先应当由主办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主办者,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互联网出版业务经批准后,主办者应当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申请时提交的材料包括,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制发的《互联网出版业务申请表》,机构章程,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编辑、技术人员的专业职称证明和身份证明。 未经批准就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的,除依法取缔,没收设备、工具和违法所得外,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将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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