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情电邮引发诉讼 IP地址首次作证网民败诉(3) 2003-05-27 11:31:18
二审法院认为,阳江市公安局以梁某盗用他人姓名和电子信箱发送色情邮件,违反了《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条规定为由,对梁某作出的行政处罚是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的。 法院认为,虽然发送色情邮件的发件人名为“林某”,但该色情邮件是来自上诉人的机器名为“liang”的电脑,发送电脑当时使用的IP地址、上网电话及账号也都是梁某。同时,在该色情邮件发送期间,上诉人正独自在家通过电话上网。梁某对此不否认,同时有电信局的IP地址用户上网清单证明。由于阳江市公安局提取电信局邮件服务器记录的色情邮件住处与收件人电脑记录的邮件住处完全一致,排除了被修改的可能性。根据IP地址、上网账号在网络上的惟一性和排他性,应认定该色情图片是梁某冒用他人姓名和电子信箱在其家中的电脑上网发出的。 对于梁某主张阳江市公安局的取证方法不合法,认为色情图片是在李某的电脑上打印出来的,不排除其被修改的可能,公安局据此对其进行处罚属于证据不足,法院认为,阳江市公安局是在与市电信局电子邮件服务器的日志记录核对一致后才打印的,且当时有工作人员在场并签名进行了确认。同时,电信局服务器记录的邮件信息与收件人电脑记录的信息相一致,也排除了服务器信息被修改的可能。由于在色情邮件发送过程中,梁某的电脑和市电信局邮件服务器和新浪服务器的连接是一种实时连接,其通信时间极短,整个发送过程计算机之间的通信都是瞬间的、实时的,排除人为截下邮件进行修改后再发送。此外,经查色情电子邮件发送期间梁某正独自在家中上网,发送时间与李某收到邮件时间相吻合,因此,邮件信息不可能在发送过程中被修改。阳江市公安局的取证方法是适当的。梁某的机器名为“liang”的电脑,没有发现“黑客”入侵的迹象,梁某也没有发现异常,因此,梁某说“黑客”入侵的理由不能成立。 据此,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一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理据不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终审维持阳江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 有关专家:网络安全亟待重视 据介绍,目前的互联网防火墙有等于无,预警系统误报率高达70%,黑客攻击难辨真伪。在许多网站,“黑客”工具可以随时下载,伪造邮件和伪造IP地址都是随时可以实现的。而目前国内涉及网络安全的实体法律、法规并不多。 因此,有关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本案的判决意义远远不是以IP地址作为证据判决梁某败诉那么简单。为保证网络环境下的信息安全,网络安全相关法律应尽快完善,目前的法规主要有1997年12月颁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00年12月颁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以及1997年3月颁布的对侵害计算机系统的犯罪行为进行制裁的新《刑法》,但这些法规都较少涉及网络安全中的违法行为的法律证据问题。 同时,涉及信息安全的产品和服务,如防火墙、安全操作系统、相应的信息安全软件的安全系数也要逐步提高。而对于网民个人而言,加强网络安全意识仍是防止电脑遭受攻击以及避免发生法律纠纷的重要前提! 关于IP地址 “IP”(InternerProtocol的简写)是互联网协议的简称。互联网是由几千万台计算机相互连接而成的,要确认网络上的每一台计算机,靠的是惟一标识该计算机、用互联网协议语言表示的网络地址,这就叫做IP地址。IP地址在网络中相当于身份证号码,具有惟一性,在某个时间可以和某台计算机一一对应。当用户利用计算机拨号上网后,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例如电信)就会通过服务器,在系统中自动为计算机提供一组数字作为IP地址,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都会有相应的记录。(郑君 赵南坚 曾庆春 阳静 毛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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