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价QQ盗号者或被判无期:是否算盗窃仍存争议(1)
2009-12-17 10:09:44 王纳 广州日报 【 发表评论

    本报率先报道的“天价QQ号被盗案”引起检察机关大讨论 究竟算盗窃还是侵犯通讯自由罪、侵犯著作权罪

    “盗号者死全家!”在任何一个网络游戏里,都可以看到受害网友们愤怒地喊出的这句粗话。盗号,已经成为网络时代不可回避的话题,已经涉及了千千万万的广大网民的利益。然而,对盗号者如何惩处,目前却没有一个定论。近日,深圳的一起盗QQ号案就让检察官们犯愁了。

    记者昨日从南山检察院获悉,由本报最先报道并引起了广泛关注的天价QQ“98888”被盗案已经告破,但给盗号者朱某军定什么罪却让检察官们犯难:若按盗窃罪起诉,则朱某军可能面临的最高刑罚是无期徒刑,若按侵犯通讯自由罪起诉,则朱某军可能只需入狱6个月。

    6个月与无期徒刑之间的差别,正揭示了目前司法实践中的一个争论焦点。究竟等待盗号者朱某军的将是什么命运呢?

    文/记者王纳

    图/记者骆昌威

    焦点争议 适用何种罪名引发争议

    究竟盗卖QQ号码该如何定罪呢?究竟对两名盗号者用何种罪名起诉,这个问题让检察官犹豫不决。

    记者了解到,此前南山法院曾经判过一起QQ号盗卖案,被告人最终被认定构成侵犯通讯自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到1年不等。然而,在这起QQ“98888”案中,涉案金额如此巨大,与之前案例的情况并不相同。

    南山检察院是以盗窃罪批捕朱某军和袁某的。虽然目前警方没有公布详细涉案金额,但根据之前警方透露两人获利数十万元,如按盗窃罪定罪,两人可能要面临无期徒刑。

    记者从南山检察院了解到,该院已组织专家学者以及网民代表、侦查机关代表等专门召开虚拟财产刑事保护问题研讨会。对于该案目前一共有4种观点,检方正在以此作为参考,于近日得出结论同时将起诉至南山法院。

    四种定罪观点

    观点一  盗窃罪

    第一种观点认为朱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支持这个观点的专家们认为,QQ号码能够为人所控制,且有价值,符合刑法中“财物”的两大要素,能够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犯罪嫌疑人朱某秘密窃取其他用户的QQ号码,并予以销赃,数额巨大,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由于腾讯公司享有QQ号码所有权,腾讯公司不宜作为本案受害人,受害人应当是这些QQ号码的原用户。

    若最终定罪盗窃罪,盗号者可能要面临最高无期徒刑的惩罚。

    观点二  侵犯通信自由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朱某军行为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因为QQ号码是用户与朋友联络、沟通的一种通讯工具,用户的QQ号码一旦被盗,会对用户的正常通信产生阻断。“司法解释虽然没有规定QQ号码是通信工具,这是立法滞后所引起的,当时并没有QQ号码这个事物,既然在实际生活中QQ号码承担了通信功能,那么应当纳入侵犯通信自由罪所保护的范围。”其中一名专家提出他的看法。

    若最终定罪为侵犯通信自由罪,盗号者可能面临的最高刑期是1年。

    观点三  无罪

    第三种观点是认为朱某军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一位法学教授表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现行司法解释并没有规定QQ号码属于刑法中“财物”的范围,司法实践应当贯彻“罪刑法定”原则,不宜作扩大化解释。其次,侵犯通信自由罪的构成要件要达到“情节严重”,本案中QQ号码的原使用人无法确定,不能认定朱某的盗号行为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

    观点四  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第四种观点认为,朱某军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有学者认为,QQ号码本身没有价值,有价值的是QQ软件及该软件提供的一系列功能。朱某在未经腾讯公司许可的情况下,私自窃取了一些腾讯公司还未放出的QQ号码并予以变卖,这种行为侵犯了腾讯公司对QQ软件的发行权。

    律师意见

    深圳法律评论员张兴彬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他比较认同第二种观点。

    张兴彬分析,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依法律规定,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目前我国相关法律均未将QQ号码纳入刑法保护的财产之列。因此,QQ号码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产保护对象。所以,张律师认为盗号不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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