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讯与360之间的"非常"竞争,迫使数亿用户面临对网络工具的艰难选择,这考验着我国竞争法的立法机制和主管部门的行政效能,也关系到中国互联网企业竞争文化的长远生态。”
11月5日,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办的“竞争法视野下的QQ与360之争”研讨会上,社科院法学所党委书记陈盨向中国青年报记者表示,“3Q”之争(即360和QQ之争)中两家企业分别涉嫌违反《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亟须经济法制建设发力,否则,恐会影响社会对整个互联网行业的信心,“甚至成为互联网业的"三聚氰胺"。”
双方都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
在5日的研讨会上,与会的经济法专家普遍表示,腾讯公司在这场“3Q”之争中,迫使用户在QQ与360软件之间“二选一”的行为,已涉嫌违反《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而360公司对腾讯“偷窥用户隐私”的指责,则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
“QQ在中国拥有6亿用户,占据中国即时通讯市场份额的77%以上,完全符合《反垄断法》第18条对垄断的认定标准。”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黄晋表示,在此情况下,腾讯公司发信迫使数亿QQ用户必须进行非此即彼的“站队战”,是对其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
社科院研究生院副院长文学国也认为,腾讯在“3Q”之争中采取的“自力救济”方式,试图挟6亿用户来抵制360软件,客观上限制了360公司的竞争。“腾讯无疑违反了《反垄断法》第6条"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规定。”文学国说,“工商部门应该根据《反垄断法》出面制止。”
腾讯公司3日作出的“非常艰难的决定”,还在《反不正当竞争法》领域里遭到了法学家的质疑。黄晋研究员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吴宏伟教授都认为,腾讯公司在信件中要求QQ用户只有在卸载了360软件后才能使用QQ服务,“有在交易时附加不合理条件的嫌疑”。“此举明显违背了消费者的意愿,是无正当理由的强制交易。”黄晋表示,腾讯发信宣布“艰难决定”的同时,已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的规定,即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腾讯公司在“3Q”之争中不是唯一的违法者。
吴宏伟教授和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刘继峰同时指出,360公司指责QQ“偷窥用户隐私”的行为,同样涉嫌触犯法网。“QQ软件是否偷窥了用户隐私,目前还有待认证。但在此之前,360公司散布此类信息,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规定,有损害竞争对手商誉的嫌疑。”吴宏伟教授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社科院研究员、反垄断法专家毛晓飞对此却持有不同意见。
她提出,即时通讯软件市场具有特殊性,“市场份额”不能作为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唯一标准,还应看“市场进入”的难易程度。“在"3Q"之争中我们看到,MSN等聊天软件可以迅速替代QQ的份额,可见腾讯公司的"垄断地位"仅是推定。”她表示,腾讯公司是否真如民众所直观感知的那样,以垄断地位违背《反垄断法》,还有待相关部门的确证。
工信部的相关负责人也认为,“3Q”之争持续到目前,腾讯公司是否“偷窥了用户隐私”,是否“滥用了市场权力”,皆没有得到确证。因此,两家企业的竞争行为能否严格适用《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仍然存在疑问。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姚海放却认为,不必过于拘泥于法条的一一对应。他指出,即使腾讯与360公司在此场竞争中的“招式”,目前不能严格比照《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条文规范,但是二者的既有行为,的确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笼统规定。“竞争法领域,抽象条款同样具有约束力。”姚海放说,“不管事实认定如何,"3Q"之争中两家企业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已毋庸置疑。”
“3Q”之争向现有竞争法的立法和执法提出了严峻挑战。正如刘继峰教授所说:“这一网络平台上发生的矛盾,涉及到《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等诸多法域,侵害了多方主体的权益。网络世界需要怎样的竞争规范?国家力量应如何介入?这都是网络时代给竞争法提出的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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