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及港澳台电话资费调整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2000-12-28 14:50:29
现行标准
(
调整标准
朝鲜
5.40
0.80
蒙古
5.30
越南
11.60
日本
12.70
其他亚洲国家和地区
12.00
除以上国家和地区以外的国家和地区
15.00
深圳
2.25
0.20
广东
3.45
内地
5.00
中山
珠海
1.65
中国大陆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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