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三包引发三大疑问 2001-11-21 13:13:41
手机"三包"规定本月15日起开始实施。"7天包退,15天包换,一年包修",手机市场的不规范行为是否就此消失?用户的权益是否可以得到有效的保障?在媒体的一片掌声中,在业界一阵欢欣鼓舞之后,我们不得不正视的现实是,手机市场依然平静如常,并未立即发生人们所期望的改变。 种种迹象显示,单纯凭借一纸规定和我们的满腔热情,手机市场的种种症结,看来并不会自动消失。 疑问一 违规摊档自动"下课"? 目前,全国手机用户已经达到了1·8亿户,其中仅广东省就有2240万户。同时,对手机质量的投诉也和用户数量一样与日俱增,手机用户消费权益受侵犯的事件层出不穷。而手机的售后服务,长期以来的惯例其实是"两包",手机出现质量问题只能维修,最多进行更换,想退货却没门儿!这样的"行规"对消费者明显不公平。 在近日召开的手机"三包"规定宣贯会上,省技监局、省工商局和省通信管理局人士均表示,《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出台,使手机"三包"的政策得到进一步的明确和细化,有助于规范市场;消费者也拥有了更为强有力的法律武器维护自己权益。 省技监局罗少华处长认为,最明显的市场效果是对"水货"手机和翻新机的制约。按照"谁销售谁负责"的规定,销售商如果货源不正,必然没有相应的厂家在背后作为支撑,只能自己承担消费者的"三包"要求。 但经营不规范的手机零售档是否就此被点中"死穴"?记者近日在广州陵园西手机市场发现,市场情况尚未发生明显改变。手机销售商家大都不愿"揽事上身",闭口不提"三包"之事;而多数购机者对"三包"的具体内容也不堪了解,并不十分计较是否可以退货。一些小档口的手机价格便宜得令人生疑,也明确表示不能退货,尽管生意清淡,仍时不时有人光顾。而一家售卖三星"水货"手机的档口已经有了应对之策,售货员告诉记者,购机不开发票,但是有收据和公司自制的保修单,"你管它是不是‘水货‘,反正我们公司可以自己为你‘三包‘"。 看来,来源不明的手机并未因"三包"的实施而失去市场,扫除违规行为也非一日之功。 疑问二 三包规定太过宽松? 也有不少专家对手机"三包"规定表示遗憾,认为一些条款过于宽松,对消费者不利。而"三包"门槛过低,对厂商约束不大。 最大的争议是消费者的退货权。按照手机"三包"规定,在售出之日起7天内,手机主机出现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但大多数情况下,手机一般是在一年的保修期内出现严重性能问题,而此时消费者只能选择修或者换。这一规定,比《广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规定的60天期限要短得多;而且,比如摩托罗拉等国外厂商在本土的规定,按条件退货的有效期往往是一年。 只有在维修者因自身原因或者零配件原因而无法修好,而且销售者又没有同型号的手机可供调换时,消费者才有权要求退货。但规定的手机日折旧率高达0·5%(彩电"三包"规定为0·1%),即手机使用200天后,消费者要求退货将拿不到一分钱。 此外,"送修的移动电话主机在7日内不能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免费给消费者提供备用机",7天的规定是如此宽裕,比不少厂商承诺的维修时间还长;这也意味着,消费者要忍受长达一个星期没有手机用的"痛苦"。 诸如修理者应"保持常用维修配件的储备量,确保维修工作正常进行"等规定,则显得非常含糊。何为"常用"配件,"储备量"应该多大,没有明文规定,难以操作。 疑问三 手机三包是画蛇添足? 制定单项商品"三包"规定的思路也受到怀疑。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梁慧星、刘俊海等法律专家直言,搞具体商品的"三包"规定没有必要。 专家认为,我国正在实行的《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三包"原则有明确规定,再加上《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已经完全可以适用手机"三包"。刘俊海说,问题不在于没有法,而是法律并未得到不折不扣的落实。手机厂商长期以来不实行"退机",借口也不敢说是法律没有规定,而是"手机经过了多个销售环节,利润被多次分配,清退货款非常麻烦"。 据悉,手机、电话机实行"三包"后,目前我国已有20种商品制定了具体的三包规定。但我国的产品种类有1万多种,"每一类商品都制定一个三包的规定,这样的规定是永远制定不完的。"两位专家认为,世界贸易组织强调法制统一原则,要求我们的法院一定要根据我们已经出台的有效法律去判案,而部门制定的规章有可能不被法院采纳。(《南方日报》 巫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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