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发布(附全文)(1) 2002-01-16 17:13:24
由信息产业部吴基传部长签发的第19号部长令《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全文如下: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审批和管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适用本办法。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采用招标等方式颁发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具体办法,由信息产业部另行制定。 第三条 信息产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主管部门”)是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审批管理机构。 电信主管部门在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审批管理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规定,接受电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电信业务经营者按照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电信业务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二章 经营许可证的申请 第五条 申请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和下列条件: (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亿元人民币; (二) 最近三年内未发生过重大违法行为。 第六条 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和下列条件: (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二)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技术方案; (三) 有必要的场地和设施; (四) 最近三年内未发生过重大违法行为。 第七条 申请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信息产业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种类、业务覆盖范围、公司名称、公司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地址等; (二)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公司概况。包括公司基本情况,拟从事电信业务的机构设置和管理情况、技术力量和经营管理人员情况,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场地、设施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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