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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歌手孙楠状告手机厂商利用手机内置歌曲侵犯其著作权一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法院判决手机公司赔偿孙楠经济损失5万元,以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9397元。
2006年底,孙楠委托律师将生产CECTV800手机的中电通信科技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电公司”)告上法庭,声称此款手机在出厂时就预先内置了20首歌曲,其中一首《留什么给你》为孙楠演唱,但并未经孙楠同意,也未支付相关的使用费,因而索赔289万元。
此案一审法院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侵权成立,判决中电公司立即停止对孙楠表演者权益的侵害,对于尚在架的CECTV800型手机,收回并删除涉案歌曲《留什么给你》,并登报向孙楠公开赔礼道歉;判决中电公司赔偿孙楠经济损失包括诉讼合理支出共计50万元。
原告、被告对一审判决均不满意,双双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孙楠坚持要求手机厂家赔偿289万元,手机厂家则认为法院判决赔偿50万元没有依据,明显偏高。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但确定赔偿数额为50万元的依据不足,数额明显过高,应予变更。法院综合考虑孙楠的权利类型,以及中电公司侵权行为方式、性质、情节、主观过错、侵权持续的时间、涉案手机生产销售的数量、涉案歌曲占手机中歌曲的比例等因素,判决中电公司赔偿孙楠经济损失5万元,其余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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