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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上来说,听证会代表完全可以否决申请人提出的方案,但能否在听证会上直接提出新的方案,确实值得认真研究。
作为此次“降低移动电话漫游通话费上限标准听证会”代表,我愿意从自身的感受出发,谈一谈对此次事件的认识。
学校放寒假之后,我从外地讲学回来,看到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产业部召开“降低移动电话漫游通话费上限标准听证会”的消息,于是着手查阅有关资料。之所以这样做,不仅仅是因为我是移动电话的使用者,更重要的是我从事商业法和经济法研究,长期关注我国价格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方面的问题,曾经撰写过有关文章。
自从有了垄断之后,各国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这些法律明确规定消费者具有知情权、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时候,不需要讨价还价,就可以保障法律所规定的权利。这些法律要求政府必须通过各种方式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千方百计地满足公众的知情权,迫使经营者披露他们的经营信息。
各个国家除了完善民法和商法,克服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权利义务失衡现象之外,还通过大量的行政法规或者经济法规,敦促政府千方百计地满足消费者的基本权利。在我国价格法、立法法中都有关于听证会的规定,如果善用这一法律制度,不仅可以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性,而且可以增加垄断企业的透明度,满足消费者的知情权。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作为一个研究商业法和经济法的学者,我非常乐意接受这样的挑战。
同时,我曾经多次参加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组织的听证会和其他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活动。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的领导与我联系之后,我立即着手开展调研活动。除了与消费者座谈之外,我还与中国移动湖北公司、中国联通湖北公司的有关负责人联系,在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的协助之下,调查中国移动公司、中国联通公司内部组织架构和公司治理结构,了解公司的资本运营情况。这些调研活动对我撰写听证会报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有趣的是,一位消费者通过报社跟我联系,准备提供“重磅炸弹”。我相信这位消费者是出于善意,是为了中国电信企业的长期健康发展。
听证会是一项听取公众意见、提高决策科学性的法律制度。我国价格法、立法法等法律规定了听证会制度,但是,对听证会代表的产生,以及代表的权利和义务,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第22条规定,听证会代表对申请人提出定价方案和有关评审机构的评审依据及意见进行论证。换句话说,听证会代表在反映意见的时候,必须针对申请人提出的方案发表意见。
我也在想一个问题,听证会代表能否在听证会上提出新的方案?目前我国法律对此并没有禁止性规定。从行政实践来看,在听证会上代表完全可以根据自己调查的情况,提出不同的决策方案。这既是公民依照宪法和法律建言献策的权利,同时也有助于实现科学决策的目的。当然,按照目前的听证会程序设置,这势必会导致听证会焦点分散,从而降低听证会的效率。
目前,听证会代表在听证会上只能就申请人提出的意见进行实质性讨论,这类似于仲裁机构只能围绕申请人提出的仲裁请求作出裁决。从法律上来说,听证会代表完全可以否决申请人提出的方案,但能否在听证会上直接提出新的方案,确实值得认真研究。
乔新生(漫游费听证消费者代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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