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维权网接到山西一位顾女士的投诉称,其购买的海信液晶电视存在闪屏现象,她请求海信售后给予维修,闪屏问题得到了解决。然而,这部电视在维修的过程中,液晶显示屏上出现了多处划痕,“旧伤刚愈”再添新伤,顾女士多次联系海信售后服务人员讨说法,但至今没有得到一个明确的回复。
据顾女士反映,12月4日,他向海信售后反映了电视闪屏的问题。12月7日,一位海信的维修人员上门对她的电视进行了检测。这位维修人员反复检查电视后,说有3处问题,但他也不确定哪一处问题导致了黑屏。维修人员建议,将电视打包寄到太原的维修总站进行修理。顾女士同意了他的建议。
“旧伤刚愈”再添新伤 液晶显示屏出现多处划痕
顾女士说:“12月21日,电视经过维修后送了回来,但电视的整个机身被尘土覆盖着,我问维修的师傅为何电视这么脏,他也不回答。维修师傅挂好电视后,一边调试着电视,一边说‘维修就是这样’。而且我还发现,电视的画面也没有以前清晰了,色度模糊,立体感也没有了,对于我的再次质疑,维修师傅还是那句‘维修就是这样’。”
维修的师傅走了之后,顾女士仔细的检查了一下电视,竟然发现液晶显示屏上出现了多处划痕。顾女士很快联系那位维修的师傅,但维修师傅并没有给出答复。顾女士被迫直接跟太原维修总站联系,寻求解决办法。五六个小时后,维修师傅再次来顾女士家中,证实了划痕的存在,并表示他也不知道划痕是什么时候产生的,他会向太原总部反映这种情况。
可以赔偿不能换屏 协商未果陷入僵局
焦急的顾女士再次和海信太原总部进行了沟通,但没有得到明确的答复。于是,顾女士拨通了青岛海信售后服务总站的电话,客服人员认真听取了情况后,表示会尽快督促并安排服务人员和她联系。
过了不久,那位维修师傅打电话告知顾女士,太原总部答应,“这次的维修费用可以作为下次维修的费用”,顾女士对这个处理方案非常不满。
顾女士认为,“这次的问题为什么要放到下次来解决,再说三个月保修期过后,谁知道电视会出现什么状况?难道他们知道我的电视会再次维修?难道要用我这次的付出来作为下次的补偿?”
在商量无果的情况下,顾女士提出了换屏和经济赔偿。但维修师傅说,换屏跟折旧根本不沾边,一个原装液晶屏起码要一万左右,价格非常昂贵,适当现金赔偿倒是可以的。
太原总部任主管:“划痕不是在我们这边造成的”
“我是个非常喜欢电视的人,对电视的质量要求很高。我之所以选择海信这款电视,完全是出于对国产品牌的信赖,对海信的信赖。如今,我的电视屏幕在维修过程中出现了划痕,我非常的重视。”顾女士如此说道。
之后,顾女士多次和海信太原总部联系,获得了这样一个信息。一位姓任的主管告诉她,“我们这边维修都是有监控的,在维修每台电视前都要检查电视是否存在划痕、破损、短缺等事项,并要做相应的记录,就是要给客户一个交代。当时你的这台电视是没有划痕的,在你打电话过来反应电视上有划痕时,我们是调出监控录像看了的,没有发现划痕,也就是说划痕不是在我们这边造成的”。
顾女士回应称,她的电视是有闪屏的问题,但屏幕是好的。如果划痕不是在太原总部造成的,那可能是电视维修后,返回途中造成的。不管怎么样,她把电视交给海信售后去维修,海信的售后服务人员就应该有保护之责。如今,她只是想海信把她的液晶显示屏恢复原貌。希望海信的售后给出一个合理的赔偿方案。
相关法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
王鹤鑫/文
(来源:维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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