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创新的浪潮中,小黄人科技走过了充满挑战和机遇的十年。自2014年成立以来,小黄人科技以先进的SVG交互技术为核心,不断推动行业进步,引领着品牌内容视觉化的变革。
如今,小黄人科技迎来了它的十周年庆典,这是一个里程碑,也是对过去十年努力的肯定。
十年来,小黄人科技始终专注于微信生态的互动技术开发,推出了i排版编辑器、iPaiban Pro等创新产品,极大地提升了品牌内容交互的体验和创意丰富度。其SVG专用编辑器iPaiban Pro黑科技编辑器,以及品牌营销案例库Brandtime.cn,已成为广大品牌方、运营者、公关广告公司、设计人员不可或缺的创意工具。
在这十年间,小黄人科技不仅积累了大量的专利和软件著作权,还荣获了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的称号,获得了国家级软件企业认证和国家级软件产品认证。这些荣誉是对小黄人科技在科技创新方面的最好肯定。
然而,在成就的背后,小黄人科技也面临着挑战。市场竞争的加剧,同行的模仿跟进,都对小黄人科技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面对抄袭,小黄人科技也选择拿起法律武器维权,在2024年4月10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作出正义的判决,认定了上海四零四艺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旗下e2cool平台对小黄人科技商业信誉和产品声誉的损害行为。
法院认为在前端源代码公开空间中发表评论,其作为信息既能够在特定群体中传送,也能够与特定群体之外的社会环境产生交互,故该情形属于组织传播。
法院认为SVG 编辑器交互组件中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部分系交互效果的源代码,应认定为计算机软件,受著作权法保护。交互效果本身在前期是编辑器技术人员的脑海中的创意或思想,后期系通过源代码运行所必然产生的视觉效果,故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
法院认为被告发表案涉评论的行为既无行业内普遍认同自身评论之证据,亦无鉴定机构关于源代码的比对报告,更无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的权威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编造误导性信息。
法院认为被告案涉评论,系编造、传播误导性信息,损害了原告小黄人公司的商业信誉和“i 排版编辑器”的商品声誉,构成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院判决被告停止对原告北京小黄人科技有限公司的商业诋毁行为,删除案涉微信文章前端源代码中的全部案涉评论。
法院判决被告上海四零四艺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小黄人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 10 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 1 万元;
法院判决被告上海四零四艺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微信公众号“E2平台”、“404 艺术”、“黑科技编辑器”上发布道歉声明(声明内容须经人民法院审核通过),置顶不少于 30 日。
但小黄人科技始终坚守自身的创新理念,积极应对市场竞争,坚决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
展望未来,小黄人科技将继续秉持创新发展的理念,深耕SVG交互领域,为用户带来更多优质的产品和服务。在十周年的新起点上,小黄人科技将携手合作伙伴,共创辉煌,为中国的科技创新和社会发展贡献更多力量。
让我们共同期待小黄人科技在未来的十年,能够创造更多的辉煌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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