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安装过程中,数字签名显示为百度在线公司的“.exe”软件为百度手机助手的下载器软件,其包含被下载第三方软件图标及下载链接地址。这是百度公司开发的“一种资源从PC导入智能终端的方法和装置”,并非360软件,因此没有修改了360软件的数字签名。
四是通过百度手机助手软件下载第三方应用软件系行业内通用模式,在下载之前及下载过程已经明确告知了需要通过百度手机助手软件下载、安装相关360软件,百度应用平台同时向用户提供了其他可选择的下载方式,尊重了用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充分提示之下
“打包”推荐非捆绑
百度公司是否实施了奇虎公司主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海淀法院分析:
第一,奇虎公司允许百度应用平台提供下载360软件,在从该平台下载的360软件被确认为正版软件的情况下,“官方版”的表述不存在欺骗用户的情节。奇虎公司提出的只有在官网上下载的软件才能称为“官方版”,以及百度应用平台对360软件标注为“官方版”干扰其官网下载360软件 的意见,缺乏事实依据,也不符合逻辑。
第二,百度公司在百度应用平台推荐使用百度手机助手软件下载第三方软件的行为属于市场行为,并且在推荐过程中,对用户进行了多次提示,在用户确认后继续下载安装,不存在奇虎公司主张的未征得用户同意,欺骗、误导、强迫用户下载、安装并运行百度手机助手软件的行为。
第三,从百度应用平台“直接安装”下载360软件到手机的过程中,存在着先下载软件到电脑的中间步骤。被下载到电脑的软件虽然名称、图标显示为360软件,但是格式、大小均与所要下载的360软件不同,百度公司举证证明了该软件其实是百度手机助手的下载器软件,因此数字签名标注为百度在线公司并无不当。但是,百度公司将百度手机助手的下载器软件设置成360软件名称、图标的方式欠妥,应设置专门的名称、图标,以区别于被下载的360软件。
综上,就奇虎公司主张的百度公司实施四项不正当竞争行为,海淀法院仅支持了一项,即百度手机助手的下载软件使用360软件名称和图标,而驳回了其他三项主张。这意味着,司法机关肯定了百度公司在应用市场中推荐百度手机助手、下载软件时先下载百度手机助手这一模式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