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美国
美国在移动通信标准选择问题上,实际上和欧洲一样始终没有贯彻技术中立政策。早在1989年,美国政府就把GSM标准的核心频率拍卖给了美国公司做PCS,以限制GSM标准进入美国。1990年,美国把GSM的技术指标全部修改之后,称为IS-54标准,并宣布在美国必须使用。不久,美国高通公司宣布CDMA研制成功,虽然技术上还不成熟,但美国政府立即把CDMA定为美国标准,并在CDMA商用的前三年作出了有利的频率规划。直到1994年美国把频率资源拍卖完毕,才允许欧洲GSM标准进入,但那时美国市场已经是高通CDMA的天下了。事实说明美国政府也没有遵循他自己倡导的“技术中立论”和“市场决定论”。
4.3日本
日本移动通信2G时代选择了自主开发的PDC系统,防止欧洲GSM和美国CDMA标准的侵入,达到了保护国内市场的目的,使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的衰落时期,仍能依靠本国市场把日本的移动通信制造业壮大起来。这可以看成是保护本国市场的一个成功范例。事实说明日本政府也没有遵循所谓的“技术中立论”和“市场决定论”。
4.4韩国
1996年初,韩国研发的CDMA系统,正焦头烂额;而韩国电信公司被爱立信公司说服,向政府申请运营GSM牌照,遭政府严斥,只准运营CDMA系统。因此韩国上下一心一力,努力优化CDMA,到1996年10月CDMA系统的用户终于达到一百万,成为全球第一个成功的CDMA网络。如果当时政府发放了GSM牌照,则GSM马上将CDMA市场抢占,CDMA也就没有机会去优化成熟了。韩国CDMA标准的统一,造就了韩国移动通信制造业与运营业的共同繁荣。事实说明韩国政府也没有遵循所谓“技术中立论”和“市场决定论”。
在涉及重大产业利益的技术标准的国际竞争中,在本国标准与他国标准利益冲突时,欧美等国政府并没有如其所说采取“技术中立”政策,而让市场来决定。他们提出要我国政府采取“技术中立”政策,只不过是为了给其4G标准“鸣锣开道”罢了。
5、结论
我们以史为鉴,凡是全国性的大系统无论是古代的货币、交通、文字,也无论是近代的铁轨、彩电、固话以至当代的移动通信都必须有统一的标准才利国利民。而不统一多是战国争雄、封建割据、外国侵略的结果,往往是祸国殃民。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们再参照国际事例,他们的实际行动说明:发什么牌照是国家主权;一国只能主要搞一个标准;政府必须起主导作用,而决不是“技术中立”,让“市场决定”,并不违背WTO精神。
因此,我期望政府不能听信利益集团的游说,而应摈弃“技术中立论”和“市场决定论”的误导,经过充分的调查研究,广泛的科学论证,最好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议,挺直腰干明确提出:TD-LTE-A应作为中国4G标准一统华夏!
(来源:搜狐I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