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裕兴对方正科技下最后通谍(1) 2001-06-13 16:55:46
今天,北京裕兴给本网编辑部发来电子邮件,表示方正科技董事会据不审议北京裕兴等六股东联合提出的《关于增补推荐董事候选人和监事候选人的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深表失望,并指出方正科技董事会有违法行为。裕兴宣布“将采取一切法律许可的行动,以切实维护、保障和捍卫法律赋予股东的权利,……这些行动包括但不限于对方正科技全体董事提起诉讼,要求负有责任的董事因其违法行为给北京裕兴等六股东所造成的一切损失予以赔偿。”并称“期待着方正科技董事会在2001年6月18日上午10时前做出正确决定。” 以下是北京裕兴声明全文: 北京裕兴关于针对方正科技董事会的违法行为将采取法律行动捍卫股东权利等若干事宜的声明 针对上海方正延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科技”)董事会于2001年6月12日发布的公告,北京裕兴机械电子研究所、北京金裕兴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合称“北京裕兴”)新闻发言人时光荣经授权发表声明如下: 一、我们对方正科技董事会仍不将北京裕兴等六股东联合提出的《关于增补推荐董事候选人和监事候选人的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深表失望。 我们注意到,董事会公告中第三项决议表明,其决定将其他股东提交的关于增补推荐董事候选人的提案提交200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但仍未将北京裕兴等六股东于2001年5月11日提交的《关于增补推荐董事候选人和监事候选人的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我们对方正科技董事会的这一决定深表失望,对这一决定的公正性表示怀疑。我们认为,方正科技董事会一个月来的种种表现,已构成一种典型的内部人控制,并且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滥用董事会职权,侵犯了股东的合法权利。 二、我们郑重指出,方正科技公司章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的合法性是令人怀疑的,方正科技董事会不得也无权以该条的规定为据审查北京裕兴等六股东增补推荐的董、监事候选人名单和任职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选择管理者的权利。这一权利是法定的,不容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剥夺和限制,公司董事会也不应当以任何理由予以阻挠。然而,方正科技章程六十七条却规定:“董事、监事候选人产生程序:(一)董事会负责召开股东座谈会,听取股东意见;(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查候选人任职资格,讨论、确定候选人名单”。 方正科技章程的前述规定实际上将公司董事和监事的提名权赋予了董事会,从而剥夺了股东提名董事监事、选择公司管理者的权利,违反了公司法。方正科技董事会作为代为股东管理公司的机构,无权审查股东提出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和任职资格,这一权力应当而且只能由股东大会依法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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