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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法律专家谈“王志东事件”
东方网 2001-06-26 10:10:30

  
  东方网6月26日消息:昨天,王志东公开表示,他离开新浪网是“被迫”的,他已经通过律师在法律上质疑董事会决定的正当性。

  对此,本报记者专门采访了南京大学法律系邱教授(被访者希望不报道全名),请她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谈谈相关的法律问题。

  虽然新浪是境外上市公司,具体适用的法律条文与国内有一定的区别,但据邱教授介绍,我国的《公司法》与国际通行的原则是一致的,主要条目并不矛盾。

  董事会无权开除董事

  王志东称,他从没有提出过辞去新浪网执行长、总裁或董事会董事的职务。

  邱教授认为,董事会作为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是无权解除董事职务的,只能提出相关动议。在董事任职期满之前,甚至上市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都无权解除董事的职务,除非董事在任职期间有重大的违法犯罪行为、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未签字的解职有问题

  王志东在声明中表示,他没有签署过任何辞职的文件。

  邱教授表示,对一个上市公司来说,解除聘任关系、特别是提前解聘必须遵照“双方同意”的原则。也就是说,只要王志东在合约届满之前,没有违反聘任合同所规定的要求和义务的情况,离职就必须经由双方一致同意、共同签字之后才能生效。否则,这个解聘在程序上就是有问题的。

  董事会不得剥夺董事投票权有媒体报道,在决定王志东离职的那个董事会上,身为新浪网大股东和董事的王志东本人,没有参与相关的表决。

  邱教授表示,如果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可以委托相关人员出席。董事会不得剥夺董事的表决权。如果王志东是被无故取消表决权的,那么这个决议存在问题。

  据介绍,像任免CEO这样的重大决议案,简单多数(50%)一般并不足以使决议成立。也就是说,每1张反对票都可能发挥重要作用。

  王志东有权提起诉讼

  王志东认为,目前新浪网在业务上面临重大挑战,如果在此关键期内提出辞职,可能伤害公司的利益。

  邱教授说,上市公司的股东,如果觉得公司董事会的决议伤害了公司的利益,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决议提出异议,并在临时股东会上表决。作为股东,为保护自己的利益,还可以提起诉讼。也就是说,作为持股超过5%的大股东,王志东如果他觉得董事会的决议伤害了公司的利益,那么他有权提起诉讼。

  以CEO身份重返新浪不恰当


  王志东本人并没有确认他是否以CEO的身份重返新浪,邱教授表示,如果这种做法是在赌气,那并不可取。

  因为“王志东离职”已作为新浪的正式公告在Nasdaq市场予以公布,已具有相当的公信度。如果对于公司决议有异议,那么,本着保护所有股东利益的原则,王志东可以采取法律手段来解决纠纷,而在法律结论出来之前,王志东应尊重公司的声明。

  从另一个方面来讲,王志东如果是以“北京新浪”的法定代表人身份回归,那么,即便王志东已经辞去CEO职务,只要“北京新浪”还没有在工商行政管理所变更法人代表,那王志东依然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权在新浪办公室里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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