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包”规定的演变过程 2001-12-26 10:17:35
新华网北京12月26日电 (新华社"新华视点"记者 沈文) 1986年,国家经贸委等8部委局颁布了《部分国产家用电器"三包"规定》,从此"三包"规定成为我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行政性规章,也逐步为消费者所认同。 1995年,国家经贸委、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局、财政部联合发布了《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部分国产家用电器"三包"规定》同时废止,但由于这个规范性文件仍然保留了"包修、包退、包换"的内容,因而被公众称为新"三包"。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既采用了"三包"的运作机制,又兼顾了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三方的利益,并将"三包"的商品范围从6种扩大到18种,明确了"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强化了销售者对所销售产品的质量责任,而且写明了消费者申诉的途径。 在此之后,一些地方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和《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颁布了地方性的行政规章,对一些不在国家"三包"规定范围内的商品实行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2001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信息产业部又颁布了《移动电话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固定电话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这两个规定对生产者、修理者、销售者的责任规定得更为详细具体,但基本精神、处理消费者投诉的程序与新"三包"规定基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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