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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网址争议解决办法(2)



  第十条 专家组认定投诉成立的,对通用网址争议的处理仅限于:

  (一)注销已经注册的通用网址;

  (二)将注册通用网址转移给投诉人。

  第十一条 在依据本办法提出投诉之前,争议解决程序进行之中,或者专家组作出裁决后,争议双方均可就同一争议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或者基于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如果争议解决机构裁决注销通用网址,或者将通用网址转移给投诉人,通用网址注册服务机构将于执行该裁决之前等待10个工作日。在此等待期内,如果被投诉的通用网址注册人提供的有效证据,证明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已经受理有关争议,通用网址注册服务机构将不会执行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并视下列情况决定采取进一步措施:

  (一)有证据表明,争议双方已经达成和解,执行和解协议;

  (二)有证据表明,有关诉讼或仲裁已经被驳回或撤回,执行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

  (三)有关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作出裁判,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执行该裁判;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机构建立专门的网站,接受在线形式的有关通用网址争议的投诉,并公开发布与通用网址争议案件有关的一切资料。但经当事人请求,争议解决机构认为公开后有可能损害当事人利益的资料和信息,可不予公开。

  第十三条 当通用网址处于司法程序、仲裁程序或争议解决程序的纠纷处理期间,通用网址注册人不得转让处于纠纷状态的通用网址,但受让人以书面形式同意接受司法裁判、仲裁裁决或争议解决裁决约束的除外。

  第十四条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有权根据互联网络及通用网址技术的发展,以及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的变化等情况对本办法加以修改。修改后的办法将通过网站公布,且于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本办法修改前已经提交到通用网址争议解决机构的通用网址争议不适用新办法。

  修改后的办法将自动成为已经存在的通用网址注册协议的一部分。通用网址注册人不同意接受争议解决办法或其修改后的文本约束的,应及时通知通用网址注册服务机构。收到此种通知后,通用网址注册机服务构将为其保留30日通用网址服务;30日后,有关通用网址将予注销。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1年8月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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