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长江大保护是关系国家发展全局的重大战略,既是一场攻坚战,更是一场持久战。近年来,长江经济带沿线11省市协同发力,共抓大保护不断取得新进展。2020年一季度,长江经济带优良水质比例达94.5%。围绕长江大保护,以《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为纲领,以专项规划、实施方案和指导意见为配套的“1+N”规划政策体系已基本形成。不过,在取得成效的同时,也要清醒认识面临的挑战和突出问题。
一是生态环境形势依然较为严峻。长江水质总体良好,但干流局部水域、部分支流河段和湖泊污染严重,沿江污染型产业分布密集,导致污染物排放基数大,长江经济带废水排放量占全国的40%以上。二是生态环境协同保护机制尚未健全。目前沿江地区在产业发展、生态治理与环境监督方面缺乏统一的规划与标准,导致长江流域治理分段化、碎片化问题突出。市场化、多元化的横向补偿机制建设进展较为缓慢,利益分配协调机制不健全。三是流域综合治理能力有待提升。各地区在推进长江大保护过程中,对于技术、经济、法律手段运用不足。企业环境治理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参与污染治理的内生动力不足。公众对生态环境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缺乏有效保障。
全面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必须牢牢抓住长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这一重点任务,加快建成上中下游相协调、人与自然相和谐的绿色生态廊道。
加快构建多元化治理体系。健全生态环境治理领导责任体系、企业责任体系、全民行动体系,明确各类主体权责,进一步理顺央地职责关系,构建沿江地区统分结合、整体联动的生态环境联防联控机制,支持各地区、部门开展联合监测、联动执法。加强央企与沿江省市、环保产业上下游相关企业、科研院所等的交流合作,发展一批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绿色产品、绿色工厂、绿色园区和绿色供应链,建设绿色产业体系。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综合采用PPP、BOT等模式,引导更多社会资本参与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加强数字化生态治理。推广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在生态治理领域的运用,加快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治理数字化转型。建设天地一体化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对长江山水林田湖草等要素进行实时监测,实现全流域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治理。加强沿江各地区数据互联互通、信息共享,构建跨部门、跨层级、跨地区的数字化生态环境协同治理体系。加强对工业企业排放、农业面源污染、生活废水排放等监测分析,及时通过电子政务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重点污染源基本信息、污染源检测、总量控制、污染防治、排污费征收、环境监察执法、行政处罚及环境应急等信息。
构筑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加快构建以空间规划为基础、以法律为依据、以用途管制为主要手段的长江经济带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体系,加快编制长江经济带国土空间规划,统领沿江省市水资源利用、水污染防治、航运发展、产业布局等各项工作。按照主体功能区定位实施各有侧重的绩效考评方式,建立健全绿色发展与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相联系的考核评价机制。推广新安江、赤水河流域生态补偿经验,支持生态受益地区与生态保护地区、流域上下游之间通过资金补偿、产业转移、人才交流等多种方式建立生态补偿与保护的长效机制。深化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工作,积极运用碳汇交易、水权交易等方式,探索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新路径。
深入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以不同重点生态功能区资源环境禀赋为基础,从空间布局、污染物排放、环境风险、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进行约束性规定,是对长江经济带实施生态红线管控的关键举措。要进一步提高沿江地区环境和产业准入门槛,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各类开发活动。深化实施“负面清单指南+沿江11省市实施细则”负面清单制度体系,引导市、县、乡镇层面制定更加详细、更加严格的实施细则,对岸线开发、河段利用、区域开发、产业发展实行分类管控。建立负面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并依据长江大保护实施进展实行定期评估、动态更新。
加快长江保护立法。长江保护法是适用于长江经济带一切行为活动的综合法,也是专门针对长江经济带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特别法,要加快制定并颁布实施。要加强环境危机预防、污染追责、环境保护、生态治理等各方面的法制建设,从源头摆脱“生态困境”和“环境威胁”。加快推进涉及长江生态环境、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区域协同治理、知识产权、产业发展等一揽子重要法律法规制定出台,建立健全长江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跨区域集中管辖制度、跨区域司法协作机制,综合运用刑事、行政、民事三种责任方式防范和纠正各种破坏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行为,始终保持零容忍高压态势,真正实现长江经济带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叶云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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