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日报记者 颉满斌
记者从甘肃省政府办公厅了解到,为规范科技成果评价工作,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发挥科技成果评价作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科技进步与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和有关规定,2021年12月31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甘肃省科技成果评价办法》。
此前,按照省政府工作安排,甘肃省科技厅成立了工作专班,邀请科技部评估中心、中关村巨加值科技评价研究院等单位专家学者开展咨询论证,与广西、湖北、四川等省份科技管理部门沟通研讨,并结合近年来全省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经验,起草了《办法》。
据了解,《办法》对甘肃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科技成果评价工作职责进行明确。包括组织实施有关政策法规,制定评价标准和流程,负责评价机构管理和相关人员业务培训等。
同时,《办法》对科技成果评价机构认定、管理、监督作出规定。科技成果评价机构应具备相应的工作条件、专业水平和制度流程,主动接受管理部门业务监督,开展的评价工作情况应在规定时限内报送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办法》还对科技成果评价标准分类进行明确。按照基础研究成果、应用研究成果、技术开发和产业化成果三种类型以及学科类别建立分类评价指标体系,以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综合性评价,全面准确反映科技成果“五大价值”。
在科技成果评价中,破解“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问题,纠正单纯重数量指标、轻质量和贡献等不良倾向。《办法》指出,科技成果的论文数量、代表作数量、影响因子不得作为唯一的量化考核评价指标;科技成果完成人的职称、学历、头衔、获奖情况、行政职务、承担科研项目数量等不得作为评价的参考依据;科技成果评价按照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社会管理学等学科类别建立分类评价指标体系,以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综合性评价。评价指标主要包括技术水平、应用效益、研发团队、科研产出、转化风险等五个方面。
此外,《办法》对参与科技成果评价机构和个人行为进行规范。对科技成果评价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关机构、有关个人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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