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某公司月薪8000的前员工因违反竞业协议被索赔百万的消息引起了热议。
2018年6月至2019年7月,A公司的9名前员工先后加入了其竞争对手B公司的两家关联公司——C公司和D公司,被A公司一纸诉状告上法庭。9名被告中,有任职3个月的“新人”,也有在职月薪8000元的市场专员。
上述9人分别被裁决赔偿A公司100万元,均不服判决结果。因签署的竞业协议限制范围过大、赔偿金额过高、签署人员范围过广等种种原因,向法院提起二审,希望无需赔偿巨额违约金,但均宣告失败。
对于违约金100万元是否过高的问题,法院在判决书上表示,考虑到A公司所处的新能源电池行业属于高新技术企业,正处于行业竞争激烈状态,技术秘密是企业根本利益所在。一旦掌握关键技术秘密的员工跳槽到竞争企业,可能导致公司重大利益受损,损害远非违约金所能弥补,所以A公司所约定的违约金并不畸高。
A公司称,被起诉的王某某、冀某、张某均出现在B公司名下专利的发明人名单中。因此认为,这三人入职C公司仅仅只是一个掩护,目的是为了规避与其签署的《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同时为竞争对手B公司提供服务。
前员工蔡某向法院辩解称,并非所有技术人员都能接触到商业秘密,所以自己不应该在法定的竞业限制人员范围内。法院对此的解释是,作为A公司的技术人员,其在履职期间必然接触A公司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无论是否属于高级管理人员或高级技术人员,其均应当负有保密义务。
巨额违约金的背后 重新审视竞业协议
在这则巨额赔偿的背后,众多企业和员工关心的是与自身利益息息相关的问题:竞业协议到底能不能签?和谁签?如何签?
《劳动合同法》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以保护其商业秘密,但竞业限制期不得超过两年。
竞业限制期间,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就业,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在此期间,企业要给予离职员工相应的补偿。如果企业没有根据协议按时给员工发放补偿金,员工也可以不履行相关的义务。
至于竞业限制的人员,《劳动合同法》第24条规定:“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但近年来,竞业协议针对的范围不断扩大,甚至有泛滥之势。无论是否为企业核心人员,只要一入职就被要求签署竞业协议的现象比比皆是。
作为人力资源数字化服务商,金柚网认为,关于竞业协议的签订,企业和个人都应该慎重对待。过于泛滥的竞业协议,在限制员工择业发展的同时,企业也可能会错失匹配的人才。一旦启动竞业协议,企业要为离职的员工给予最长两年的补偿,进一步增加用人成本。
人才争夺愈演愈烈 如何降低企业风险
随着行业竞争日趋激烈,人才流动速度加快,加上对技术成果的重视,竞业协议成为了不少企业用于提高人员留存、降低企业风险的利器。但是,用不好的利器就会成为悬在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近年来,因竞业协议起纠纷的事件时常发生,在制定竞业协议时需多加注意。
首先,明确竞业协议的签订对象。竞业协议针对的是掌握着公司重要机密信息的高层岗位人员,因为这些信息泄露会给公司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
其次,明确竞业协议的内容。一份完整的竞业协议,包含特定岗位、限制期、竞业限制公司名单,以及补偿金额、补偿时间及补偿方式。对于竞业限制公司,写明具体的公司名称;对于补偿金额,写明具体的标准以及发放方式。
在降低企业经营风险方面,金柚网的商保风控解决方案通过数字化商业保险管理系统,实现实时精准灵活参保,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风险保障,有效降低经营成本,立体化赋能企业发展。在实现企业降本增效的同时,完善员工福利体系,进一步提升员工体验。
除此以外,金柚网的企业咨询及培训解决方案基于专业管理经验和科学诊断工具,对组织进行分析解码,提供个性化管理咨询及培训解决方案,实现组织激活和员工赋能,全面助力企业解决人力资源痛点,在人才“争夺战”中吸引并留住优秀人才。
免责声明:市场有风险,选择需谨慎!此文仅供参考,不作买卖依据。
责任编辑:kj005
文章投诉热线:156 0057 2229 投诉邮箱:29132 36@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