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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个地方版科技保险业务和服务标准在武汉光谷出台

我国首个地方版科技保险业务和服务标准在武汉光谷出台
2023-02-15 21:13:56 来源:财讯网

新春伊始,2月1日,东湖高新区正式发布进一步推动科创金融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即“光谷科创金融新十条”,并联合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在全国率先发布银行业和保险业科创金融业务及服务标准指引,进一步完善科技金融政策体系,营造一流营商环境,推动金融业更好服务光谷科技创新发展,也将为武汉新城全国科创金融中心建设注入新的动力。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联合发文,印发《东湖高新区保险业金融机构科技保险业务及服务标准指引》,指引从金融机构内部管理、监管政策倾斜、政府财政支持等角度鼓励保险机构专营化发展,为科创企业提供专业化、定制化保险服务,是我国首个地方版科技保险业务和服务标准,对进一步完善科创金融政策体系,加快推进科创金融高质量发展建设,推动金融业更好地服务光谷科技创新发展有重要作用。

《东湖高新区保险业金融机构科技保险业务及服务标准指引》发布的当天下午,武汉东湖科技保险发展促进中心(以下简称“科保中心”)迅速召开会议,组织学习,研究落实措施。该中心是由人保财险、平安财险、太平洋财险、太平财险、国寿财险、长江财险、中华财险、国任财险等保险公司联合共建的服务东湖科技保险创新示范区建设的机构。会上大家认为,科技保险是新领域,保险公司如何做,按什么标准做,还没有一个标准,东湖版服务标准的出台,有效地解答了这个问题。它是全国首个地方版的服务标准,也是东湖科技保险创新示范区建设的成果,它使保险公司开展科技保险有了行动的指南,使科技保险经营水平有了标准的评价依据,对我们开展东湖科技保险创新示范区建设有很好的指导作用,对全国开展科技保险业务将产生良好示范效应。我们科保中心及几家成员公司也参与了服务标准的修订工作,现在服务标准正式出台,我们应高度重视,对照标准找差距,对照标准拿出工作清单,对照标准开展工作,使我们经营科技保险的能力水平有一个大的提高,更好地为东湖科技保险创新示范区建设服务。大家表示,要加强培训,提升专业能力和服务能力,认真落实标准中的各项工作内容,对照指引完善相关制度,并以此为契机,促进保险行业进一步规范化,促进行业转型,使我们的工作达到或优于服务标准。

东湖高新区保险业金融机构科技保险业务及服务标准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根据《中国银保监会、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湖科技保险创新示范区总体方案的通知》(银保监发〔 2020〕 46 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湖科技保险创新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武政〔 2021〕 17 号)等文件,立足服务东湖高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需要,创新保险全方位服务科技创新的体制机制,特制定东湖科技保险创新示范区科技保险业务及服务标准指引(以下简称“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的科技保险是指以与科技企业技术创新和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有形或无形财产、科技企业从业人员的身体或生命、科技企业对第三方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创新活动的预期成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的科技企业是指注册在东湖高新区,经科技管理部门认定的各类科技企业(含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级重大创新平台以及小微企业)。

第四条  本指引所称的科技保险业务及服务是指聚焦科技产业创新中原始创新、技术创新的风险管理需求,推动科技保险全面服务科技创新的保险业务经营活动,包括基础服务、产品开发、承保服务、风险管理、理赔服务、增值服务等内容。

第五条  科技保险业务及服务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技创新和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六条  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在东湖高新区提供的科技保险产品及服务,应遵循本指引。

第二章  科技保险机构

第七条  本指引所称科技保险机构特指在东湖高新区经营科技保险业务和提供科技保险服务的机构,包括以下四种类型:

(一) 在东湖高新区设立的专业经营科技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二) 保险公司在东湖高新区设立的科技保险分支机构;

(三) 保险公司在东湖高新区设立的有专营科技保险部门的分支机构;

(四) 在东湖高新区设立的为科技保险提供服务的保险中介机构。

第八条  科技保险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 有具备科技保险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至少配备一名具有五年以上科技保险管理、科技研究或科技管理经历的高管人员,三名以上专职科技保险服务人员;

(二) 有满足科技保险发展需要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其他设施;

(三) 有完备的科技保险管理制度,对科技保险业务进行单独统计,单独考核。

第九条  科技保险机构的管理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品行和能胜任科技保险管理工作所必需的学历、专业经历和经营管理能力,无不良记录。

第十条  科技保险机构的从业人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 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保险和科技专业知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 从业人员应经过岗位技能与业务知识培训,合格后上岗;

(三) 从业人员应每年接受至少 24 小时的科技保险相关培训,其中科技创新与风险管理、科技保险等专业技能培训不少于 12 小时, 政策法规培训时间不少于 8 小时, 科技管理与科技服务知识培训不少于 4 小时。

第十一条  东湖高新区对符合以上七、八、九、十条设立条件的保险机构,授予“东湖科技保险创新示范区科技保险服务机构”标示牌。

东湖高新区科技保险创新示范区科技保险服务机构应当制定年度科技保险业务及服务工作目标、重点推广险种、实施计划和保障措施,并以适当形式向科技企业和社会公布。

第三章  科技保险机构的内控管理

第十二条  科技保险机构应当以风险控制与满足科技创新需求为中心,按照高标准、专业化的要求,组织实施运营控制活动,建立完善的科技保险管理制度。包括:

(一) 科技保险承保制度;

(二) 科技保险理赔制度;

(三) 科技保险的客户服务、投诉处理制度;

(四) 科技保险统计报告制度;

(五) 科技保险信息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

(六) 其他能体现科技保险特色的内控制度。

第十三条  鼓励科技保险机构所属总部创新管理模式,结合自身市场定位和发展规划,将科技保险服务科技创新纳入公司发展战略,对科技保险机构实施总部直属管理。

第十四条  科技保险机构应制定科技保险业务发展的考核方案,明确科技保险从业人员绩效考核周期,细化落实激励约束和尽职免责政策。

第十五条  科技保险机构应积极探索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应用, 完善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技术手段, 优化科技保险业务流程。

第四章  科技保险业务及服务规范

第十六条  科技保险机构提供的业务及服务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聚焦科技产业发展及科技创新中的风险管理需求, 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积极进行产品及服务创新,发挥保险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科技攻关能力中的保障支持作用。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开发和完善满足科技创新企业需求的、覆盖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的保险产品,并积极申报,纳入《东湖科技保险试点险种产品库》管理。科技保险机构应在经营场所和线上客户端公布科技保险产品名录。

第十八条  科技保险机构应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将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 云计算、物联网等科技技术应用于科技保险产品研发,改善定价模式,实现产品形态和运营方式差异化。

第十九条  科技保险机构应制作科技保险产品说明书等宣传资料,通过集中宣讲、网络宣传等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多种形式,积极主动开展科技保险宣传工作。

第二十条  科技保险机构应根据各类科技保险的业务特点,分别制定科技保险承保手册, 严格按照保险法及监管规定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切实保障科技企业及有关保险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科技保险机构应为投保客户提供承保前的科技风险评估,根据风险评估实际情况出具风险评估报告,作为保险公司承保及定价参考。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遵照经保险行业监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结合承保前风险评估报告、再保人意见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制定科技保险承保方案。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可为科技企业提供综合性保险解决方案,通过承保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等方式,更好服务大型科技企业保险需求。

第二十四条  科技保险机构应依托专业风险管理能力为投保科技保险的企业提供风险管理服务,服务项目包括但不限于:

(一) 风险辨识、分析和评估服务;

(二) 风险隐患排查服务;

(三) 应急预案编制与演习服务;

(四) 企业安全意识宣传与培训服务;

(五) 风险预警服务;

(六) 其他风险管理服务。

第二十五条  科技保险机构应制定科技保险理赔手册,为投保企业提供报案受理、查勘定损、索赔办理、核赔支付、理赔回访等全流程标准化理赔服务。

科技保险机构应对每家投保科技企业确定服务专员或专业服务团队,并公示其联系方式。

第二十六条  科技保险机构应向投保企业及被保险人提供承保、理赔等信息自主查询服务和科技保险培训服务,并充分利用行业优势提供科技保险信息服务。

第五章  科技保险机构的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科技保险机构所属总部应加大力度支持科技保险的发展,包括:

(一) 设立科技保险分支机构,或在现有分支机构中设置科技保险专营部门;

(二) 支持科技保险机构根据东湖高新区科技企业风险管理要求,定制产品,创新科技保险产品与服务,并给予一定的定价、核保及核赔权限;

(三) 对科技保险机构的考核中,适度弱化保费及利润评价指标,强化科技保险服务科技产业发展的效果评价指标。

(四) 未实施总部直属管理的,应指定总部高级管理人员及部门对口联系科技保险机构,配置专门的科技保险产品研发团队及技术支持团队,为科技保险机构提供直接的技术、人才支持。

第二十八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以下简称“湖北银保监局”)支持科技保险机构创新发展,实施科学、灵活、高效的监管政策, 建立创新容错免责机制,支持保险公司在东湖高新区设立科技保险分支机构,鼓励科技保险机构在依法合规前提下积极开展科技保险产品及服务模式创新。

第二十九条  东湖高新区鼓励科技保险业务与服务创新发展,建立科技企业与科技保险机构供需交互平台,创新科技保险业务的财政支持模式,充分激发科技保险市场主体创新能力,向科技企业提供便利化、快捷化保险服务。

第三十条  建立科技保险业务及服务报告制度,科技保险机构应每年向湖北银保监局和东湖高新区管委会报告科技保险工作情况。东湖高新区的科技企业投保的科技保险业务原则上都应统计归属在示范区内科技保险服务机构。

第六章  科技保险服务机构的其他政策

第三十一条  东湖高新区管委会对在东湖高新区纳税,并被授予“东湖科技保险创新示范区科技保险服务机构”标示牌的科技保险服务机构,经评估通过按东湖高新区当年科技保险政策给予奖励。

第三十二条  东湖高新区管委会联合湖北银保监局每年对科技保险服务机构进行评估,对不符合授牌条件的科技保险服务机构,由东湖高新区管委会取消授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指引由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2023年1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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