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此同时,日本企业继续申请新的专利,试图巩固在专利方面的垄断地位。孙宝玉回忆,在2000年前后,住友特殊金属曾假借客户的名义到中国的企业进行参观,当时中国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还不强,住友参观的所有企业几乎都把自己的生产工艺详细告知,这直接导致住友特殊金属针对中国企业的生产工艺申请了大量专利。
以压型技术为例,住友特殊金属工厂的压机精度很高,压结后的钕铁硼可以直接进行烧结,而中国的压机精度不好,压力不够,需要进行等静压二次压制才能进行烧结。“而二次压制的工艺却被住友特殊金属写入自己的专利中,并在国际上取得了这项专利,这显然是恶意针对中国企业的行为。”孙宝玉说。
337调查
“除了用一些外围的专利去捆绑核心专利,还有用工艺专利去维护成分专利等措施。”孙宝玉说,到2003年,钕铁硼领域的核心专利已经到期,此后,收购了住友特殊金属股份的日立金属继续采用各种手段来延长自己的专利期限。
“成分专利是钕铁硼生产中的核心专利,任何生产钕铁硼的企业都绕不开。”孙宝玉说,在专利保护期限内,相关专利需要得到授权,这没有问题,但是专利期限到期后仍然继续恶意延长期限,就不再是正常行为了。
在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九研究所(西南应用磁学研究所)高级工程师、中电元协磁性材料与器件行业协会秘书长马达看来,日立金属的行为属于恶意专利申请。“可惜当时国内的企业都没有专利意识,在专利公示期内,没有企业提出异议,就是用这样的方式,日本企业全面限制了中国钕铁硼企业的发展,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事实上,在上世纪末期,很多中国的稀土企业都在期盼2003年,希望能够在日本企业核心专利到期之后获得快速的发展机会。然而在1998年,住友特殊金属联合美国麦格昆磁公司,拿出6项专利向两家中国企业发起“337调查”。
“由于当时国内的企业知识产权意识不足,同时实力普遍不够雄厚,很难承担起国际官司动辄数百万美元的花费。”宁波同创强磁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赵红良告诉记者,那次诉讼,中国企业并未应诉。住友特殊金属与美国麦格昆磁公司胜诉的结果是获得了“美国普遍排除令”。这意味着,除这两家公司的钕铁硼产品外,其他企业的钕铁硼如果未获得授权,将不能进入美国境内。
“下游应用企业如果使用了没有获得授权的钕铁硼,下游产品也会被排除在美国的大门之外。”赵红良说,在此次337调查中,住友特殊金属与美国麦格昆磁提出的6项专利中,最核心的一项专利就是“含钴专利”。
“在钕铁硼的烧结中加入钴元素,来增加其烧结时的稳定性是钕铁硼行业中的普遍做法,其他企业很难绕开这项专利。”赵红良说,成分元素也是最容易被检测的专利内容,美国海关只要提出入关产品的成分就能判断是否涉嫌侵权。在这6个专利中,“含钴专利”最晚到期,到期时间为2014年7月8日。日本企业的专利期限再次延长了十年之久。
“单独”专利授权
在这样的形势下,为了开拓海外市场,5家中国企业先后向日本企业购买了专利授权。“除了昂贵的授权费用外,中国企业还需要向对方按出口额缴纳一定比例的抽成。”赵红良说,这样,中国的稀土企业发展得越大,日本企业获得的利益就越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