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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手记】
手机内置增值业务亟须规范管理
本案系因制造手机时“捆绑”内置增值业务所引发的诉讼。
一、手机中“捆绑”安装内置增值业务功能是否构成产品缺陷?
产品是否存在缺陷,可考虑以下三个标准:1、消费者期待标准,即判断产品是否具有不合理的危险应以一般消费者的智识水平为据,如该产品的危险程度超过一个理性消费者所能预见的程度,则其具有危险性,该产品即为缺陷产品。2、成本效益分析标准,即产品责任的承担需要平衡消费者利益与产业发展两者的关系,通过比较更安全的设计方案以及警示方法所需增加的成本与因此可能避免发生的损害,来确定产品经营者的严格责任。3、制造商产品标准和法定标准。
从上述三大标准判断本案中的手机是否存在产品缺陷。首先,从法定标准看,被告生产的手机经有关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并取得了进网许可证,因而可认定该型手机符合电信设备进网标准,属于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格产品。其次,从消费者期待标准上分析,唐××以一般消费者所能预见的程度,已明知以手机中内置功能拨打声讯聊天电话会产生话费支出,本身说明该产品的“危险程度”并未超过一个理性消费者之所能预见,该产品如正常使用则不具危险,也不存在缺陷。再次,从平衡消费者利益与产业发展两者的关系角度,手机中内置增值业务一定程度上是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此外,在警示与指示说明上,制造商在手机的《使用说明书》中已对“娱音地带”的功能进行了必要的说明,一般消费者足以判断“娱音地带”当属有偿的服务类型。因此,本案被告已通过比较安全的程序设计方案以及警示方法避免可能存在的产品缺陷,不应承担责任。
二、本案手机制造商何以免责
本案被告作为手机制造商,对其产品的使用和性能做了必要的说明,并未隐瞒和欺诈。由于产品责任实行无过错原则,故被告不能以自己没有过错而免责,但是,有下列事由之一的,可主张减、免责任:1、受害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2、非正常使用或者错误使用。3、产品已过有效期。4、不能发现的潜在危险。唐××在诉状中陈述其查询得知,发现其手机“娱音地带”中内置的自带声讯号码,只要选择上述功能,即直接接通收费声讯台,并产生高额通话费,因而唐××使用该手机拨打声讯聊天服务电话,产生话费开支3.93元损失,是其明知使用手机此项功能存在致损危险,而故意或者极其轻率地不予避免的行为,故其无权要求赔偿。
三、手机内置增值业务亟须规范管理
管理部门应该加强对手机内置增值业务的管理,出台相关的管理规范,要求制造商在内置手机增值业务时,做到:1、制造商对手机内置增值业务的不当运用要有明确的危险性警告。不加提示,直接开通即收费的行为,实质上可能构成欺诈,故应强制内置增值业务必经提示消费者后方能接通。2、明示内置增值业务的服务价格和种类,以便消费者取舍和选择。3、管理部门制定内置增值业务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将内置增值业务管理纳入手机进网许可审查范围之中,这样才能既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又能促使手机内置增值业务的发展。(袁钰钟)
【裁判结果】
法院二审判决
驳回用户诉求
宝安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1元,由唐××负担。
宣判后,唐××不服提起上诉。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1元,由唐××负担。
【法官简介】
袁钰钟
袁钰钟,1992年毕业于中南政法学院,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松岗人民法庭副庭长,二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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