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视频是否构成作品,进而受到著作权法保护?10月30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院挂牌成立后受理的第一起案件——“抖音短视频”诉“伙拍小视频”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
该案原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认为,“抖音短视频”平台上发布的“5·12,我想对你说”短视频,由涉案短视频创作者“黑脸V”独立创作完成,应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原告对于涉案短视频享有独家排他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被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涉案短视频在其拥有并运营的“伙拍小视频”上传播并提供下载服务。原告认为二被告未经许可擅自传播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经济损失,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在“百度网”网站首页及“伙拍小视频”客户端首页显著位置连续24小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合理支出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该案二被告则认为,涉案短视频不具有独创性,不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围。原告无法证明其为涉案短视频作者或权利人,无权就涉案短视频提起诉讼。“伙拍小视频”提供的是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涉案短视频系该平台注册用户上传,二被告不对用户上传内容作任何编辑、整理和修改,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注册用户的上传行为,二被告已经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同时,二被告认为,原告在诉前未按照《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4条规定向被告有效投诉,原告主张的损失赔偿缺乏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请。
法院合议庭结合当事人诉辩意见,对涉案短视频是否构成作品、当事人主体身份是否适格、被控侵权行为情节与性质、被告主张的免责事由是否成立等问题作了细致调查。双方当事人针对案件争议焦点充分辩论。
记者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庭审现场看到,本次开庭采用在线审理模式,双方当事人与审判法官都是在屏幕上“见面”,通过远程登录北京互联网法院电子诉讼平台的方式参加诉讼,无需亲自来到法院。庭审全程采用语音自动识别系统作记录,法庭内没有书记员席。庭审中采用的涉案视频播放、庭审笔录自动生成以及远端庭审笔录电子签名等技术,有效节约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提升了庭审效率。
本次庭审,社会公众通过登录北京互联网法院电子诉讼平台、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中国庭审公开网旁听。(记者 李万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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