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6日消息,据海淀法院官网消息,陈先生称,其曾三次通过滴滴出行平台注册服务账户提出网约车服务需求,但提供网约车服务的车辆及驾驶员均不符合网约车服务条件。针对此三次服务,陈先生将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分别退还网约车车费13元并支付500元欺诈赔偿。日前,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上述三案。
原告陈先生诉称,其分别在2017年和2018年在滴滴出行平台提出滴滴快车服务需求,三次为其服务的都是大众宝来小轿车。通过其向相关行政机关查询得知,滴滴平台至2018年5月11日尚未接入合法的车辆,为其提供服务的大众宝来小轿车也未取得《网约车车辆运输证》。同时其在一汽大众官网查询到大众宝来车型的最大排气量及轴距数据,其排气量数据及轴距数据均不符合北京市从事网约车运营的5座三厢小客车轴距和排气量要求,即不符合网约车服务车辆条件。
原告陈先生认为,滴滴出行公司作为网约车平台公司,负有确保提供网约车服务的车辆和驾驶员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资质的义务,因其提供的车辆和驾驶员不符合条件,滴滴出行公司属于未依约提供网约车服务。且滴滴出行公司在提供服务前应明知上述问题的存在而未在《用户服务协议》中将上述事实告知消费者,该行为存在明显的主观故意,构成欺诈行为,应退还其支付的网约车服务费并承担欺诈赔偿。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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