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载,近日,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胡女士诉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并当庭宣判,判决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赔偿胡女士投诉后携程未完全赔付的差价243.37元及订房差价1511.37元的三倍支付赔偿金共计4777.48元,且被告应在其运营的携程旅行APP中为原告增加不同意其现有“服务协议”和“隐私政策”仍可继续使用的选项,或者为原告修订携程旅行APP的“服务协议”和“隐私政策”,去除对用户非必要信息采集和使用的相关内容,修订版本需经法院审定同意。
据法院审理查明,胡女士一直都通过携程APP来预订机票、酒店,因此,是平台上享受8.5折优惠价的钻石贵宾客户。2020年7月,胡女士像往常一样,通过携程APP订购了舟山希尔顿酒店的一间豪华湖景大床房,支付价款2889元。然而离开酒店时,胡女士偶然发现酒店的实际挂牌价仅为1377.63元,胡女士不仅没有享受到星级客户应当享受的优惠,反而多支付了一倍的房价。
应该说,这是法院首次以司法裁判形式判决利用大数据杀熟者退赔差价并且按照差价的3倍支付赔偿金。这样的裁判既鲜明地体现了司法机关否定大数据杀熟,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立场,又足以警示经营者少些套路,不要随意算计、宰割消费者。
市场经济条件下,针对不同消费者给出不同定价较为常见,只要价格公开透明、不属于垄断销售和强买强卖,就应尊重商家的自主经营权。但杀熟却有违商业伦理,商家对老顾客提供更加优惠的价格符合商业伦理和经营理念。此外,杀熟还可能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而大数据杀熟之所以能够被认定为虚假宣传和欺诈,就在于网络平台未尽到核实价格并及时向消费者披露,属于蒙蔽消费者。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法院还判决被告应在其运营的携程旅行APP中增加不同意其现有“服务协议”和“隐私政策”仍可继续使用的选项,或者为原告修订携程旅行APP的“服务协议”和“隐私政策”,去除对用户非必要信息采集和使用的相关内容,修订版本需经法院审定同意。这意味着网络平台不得再以格式条款形式暗度陈仓,变相取得消费者同意而收集不必要的信息,进而利用技术手段对消费者“画像”并提供有差别的定价和服务,实施隐蔽而精准的杀熟,更不得以不能使用APP来要挟消费者“勾选”不合理条款。(史洪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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