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互联网应用加速向社会生产生活中渗透,互联网平台在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方便百姓生活、提升服务效能等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但与此同时,随着互联网平台的发展和壮大,“寡头垄断”“设置壁垒”等问题出现,影响了平台之间的互联互通,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也严重阻碍了数字经济公平竞争秩序的构建。
行业主管部门对此高度关注,今年7月,工信部启动为期半年的互联网行业专项整治行动,致力于解决互联网互联互通问题。9月,在国新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工信部表示,互联互通是互联网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必然选择。10月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互联网平台落实主体责任指南(征求意见稿)》,也提出了相关的具体要求。日前,中国互联网协会召开“推进平台互联互通,构建数字经济市场公平竞争新秩序”研讨会,对如何推进平台间的互联互通等问题进行研讨。
“随着互联网发展以及其与千行百业的融合,互联网平台的影响已经渗透到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互联网平台间的相互封禁、屏蔽将对整个数字社会的运行产生不良影响。”中国互联网协会副秘书长宋茂恩表示。
“互联互通是一个既旧又新的词,其最初来自电信业,适用于底层网络,而今年开始将其用于互联网,应用层互联网平台要开始互联互通。”互联网实验室联合创始人王俊秀表示,这个趋势兴起于互联网行业本身,来源于目前国内互联网平台公司发展的不平衡,阻力同样来自行业,源自企业利益的受损。要进一步推进互联互通,需在明确法理的基础上构建规范性体系,并积极推动行业自治。
“互联互通本质上是要求平台企业回归到互联网的初心,推动信息在网络空间中无障碍流动,降低交易成本、促进合作共享、激发创新精神,让互联网更好造福国家和人民。”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互联网经济研究室主任李勇坚表示,互联互通的障碍主要来自平台基于垄断地位或者在交易中的瓶颈地位,对产业生态内的利益进行最大化攫取。
“需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平台间互联互通。”在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所研究员、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刘金瑞看来,从现行法律规范来看,互联互通并非网络平台的普遍法律义务,应该给企业留有自主经营和市场竞争的空间。对于影响竞争秩序和公共利益的“不联通”行为,可以按照竞争法规予以规制,也可以考虑通过立法引入一定的行为规制。
信息技术使得互联网头部企业相对于其他中小企业、公民和社会在力量、在信息透明上具有不对称性。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环球法律评论》副主编支振锋认为,这
就需要对部分集成度高、对个人和社会控制力强的互联网企业施以更大力度的监管。但由于信息技术产业兴起时间并不长,相关理论准备不足、法律供给不足,工信部以行政指导的方式对头部互联网企业“屏蔽链接”进行约束具有前瞻意义。与此同时,理论研究也应加快推进,逐步将实践经验上升为立法,最终构建一个符合信息时代经济运行规律、企业经营自主、公民权益受到保护以及符合国家安全要求的互联网平台治理法治体系。
总体来看,互联互通的推进是政府对构建数字经济市场公平竞争新秩序的前瞻性引导,但未来还需要进一步厘清其背后的法理基础,做好政策与法律的衔接,最终构建一套与数字经济市场相适应的法制体系。同时应积极鼓励行业自治,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牵头倡导,促成具有行业共识的互联互通行业标准与规范,为完善数字经济市场治理体系添砖加瓦,共同推动互联网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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