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技评估中心 张仪帆 徐耀玲
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以下简称《科技进步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科技进步法》自1993年7月颁布、2007年12月第一次修订之后的第二次修订,这3个总跨度28年的时间点及其法律文本是《科技进步法》的3个重要里程碑。
《科技进步法》是科技领域的基本法,是全面促进科技进步、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法治保障,是包括科技评估评价在内、与科技进步相关的各项活动及各种关系的重要法律依据。为了贯彻实施新的《科技进步法》,依法开展科技评估评价,推进科技评估评价高质量发展,笔者认真学习了新的《科技进步法》,结合自身工作,重点对其中涉及评估评价的词汇进行了词频分析,包括“评估”“评价”“评审”“评议”共4个词汇,并对相关法律条款进行了内容分析。在此基础上,以2021年修订版为基础,回顾和对照了2007年和1993年两个版本,从3个里程碑的历史变化,总结《科技进步法》对科技评估评价的法治要求及其发展,加深对《科技进步法》的理解和认识。
总体上看,《科技进步法》2021年修订版全面构建和提升了科技评估评价法律要求,近些年有关科技评估评价改革发展的若干核心要求和成功经验升级为法律条款。从1993年到2007年再到2021年,28年来《科技进步法》对科技评估评价的法治建设发展显著。
一是《科技进步法》2021年修订版涉及评估评价相关词汇和条款的数量较之前明显增加。
《科技进步法》2021年修订版共出现30次评估评价词汇(包括“评估”“评价”“评审”“评议”),涉及19条相关条款,与2007年和1993年相比明显增多。《科技进步法》与评估评价相关的词频和条款分析结果详见表1。
二是《科技进步法》2021年修订版评估评价相关条款内容较之前更加全面和丰富。
《科技进步法》2021年修订版除了对科技评估评价提出总体要求外(第十四条),还对不同对象、内容、场景的评估评价提出了具体要求,从文本出现的顺序来看,涉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同行评审、基础研究评价、技术评估、国有企业考核评价、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评审评价评估、科学技术人员评价(含对创新人才和团队、青年科学技术人员、少数民族科学技术人员、女性科学技术人员等评价的具体要求)、科学技术计划绩效评估、大型科学仪器和设备评议、重大科学技术决策咨询和评估、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绩效管理和科研项目资金评估、科学技术计划项目考核评价、科技伦理评估、国家创新能力评价等。其中,基础研究评价、国有企业考核评价、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评审评估(自主决定绩效考核和职称评审,完善评估制度,评估结果作为机构设立、支持、调整、终止的依据)、科学技术人员评价(创新人才和团队评价,实行分类评价,完善女性科学技术人员评价机制)、科学技术计划绩效评估、重大科学技术决策中的评估、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绩效管理和科研项目资金评估、科学技术计划项目考核评价、科技伦理评估、国家创新能力评价等许多方面都是本次修法新提出的要求,与2007年1993年版本相比,评估评价相关条款内容更加全面和具体(详见表2)。这一方面反映科技评估评价已成为科学技术进步许多方面工作的重要支撑,科技评估评价须适应新的历史时期科技进步内涵不断丰富和要求不断提升的需要,另一方面反映对科技评估评价的法治要求和保障越来越全面、具体和深入,科技评估评价法治框架更加完整和充实。
三是《科技进步法》2021年修订版提升了对评估评价的核心要求,近些年若干改革发展重要主张和成功经验转化为法律条款。
这些年科技评估评价持续改进完善,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规范和制度文件,高层领导发表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从《科技进步法》2021年修订版看,许多政策规范和制度文件的核心要求和成功经验通过本次修法予以巩固和升级为法律要求,如在有关科技评价总体要求中提出“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第十四条中),“国家完善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评估制度,评估结果作为机构设立、支持、调整、终止的依据”(第五十三条),“国家实行科学技术人员分类评价制度,对从事不同科学技术活动的人员实行不同的评价标准和方式,突出创新价值、能力、贡献导向”“形成有利于科学技术人员潜心研究和创新的人才评价体系” (第六十三条中),“简化管理流程,避免重复性检查和评估”(第六十四条中),“建立科学技术计划协调机制和绩效评估制度”(第八十八条中)等,这些条款内容为持续推进科技评估评价改革发展提供了长远、稳定、高效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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