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化债转股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市场主导下,为了各自的利益,经过商议签订协议,将债权按照一定比例转化为对债务人企业股权的商事行为。在当下市场环境中,渐渐出现了利用债转股作为套路手段侵害股东利益的行为,本期节目的当事人作为公司股东便遇到了这样的困境,一步步落入对方设计的陷阱中,至今无法脱身。
今天我们就来听一听他的故事,让我们一起走进《蒸发的巨额债务》。
朋友合伙开公司,矛盾初现端倪
据当事人王某讲述,对方当事人徐某在2013年找到自己,倡导其与鲁某、陈某、苏某在四川成都合资成立投资公司。该投资公司注册资金由5人凑成2300万元。随后,在徐某的号召下5人又发动身边的亲友成为公司小股东,筹集了2100万元的股本金。公司成立初期,徐某将公司其中的4390万元借走。
徐某按约定支付了3个多月利息后,便没有继续偿还本息。此时,股东之一的陈某带着徐某的同学、亲家廖某找到当事人王某,两人声称徐某即将破产,希望大家尽快去抵偿徐某手中的一个天然气公司,去迟了将竹篮打水一场空。据当事人王某表示,当时时间紧张,凭着朋友、公司股东这两层身份的信任,以及徐某和廖某的关系,他初步相信了徐某要破产的说法。紧接着,根据陈某派人去天然气公司考察的消息和徐某拿出的一份1.45亿元的合同,当事人王某和鲁某等人相信了该天然气公司价值1.5亿元的说法。2014年10月10日,众人用投资公司的投资款抵偿了天然气公司的股份额,当事人王某为第一大股东,鲁某次之。
立案四年无结果,背后有何隐情
当事人王某回忆道,抵偿股权之后,鲁某前往天然气公司办公考察,发现天然气公司效益一般,1.5亿元可能为虚构,但鲁某并无实际证据。就在这时,陈某、廖某组织了一次股东大会,表示将徐某个人借孙某的2500万元债务转给天然气公司承担。在对方强硬的态度下,经协商,最终由天然气公司承担2000万元债务,陈某、廖某承担200万元债务,徐某自行承担300万元债务。
2016年,孙某上诉法院要求天然气公司偿还债务。这笔债务利息每年高达400多万元,当事人王某等人曾多次希望能把这笔公司债务退回给徐某,但遭到陈某拒绝,并希望当事人王某能出面与孙某解决。
直到2020年,当事人王某和孙某达成偿还两千多万元债务的和解协议。当事人王某承接债务,并与天然气公司约定将债务股转给自己。也正是这年,孙某告诉当事人王某,他们被陈某、廖某、徐某三人欺骗了,徐某亲口说过将天然气公司高价卖给各股东,陈某与廖某从中收取好处费。当事人王某这才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经大量调查发现,陈某、廖某将多笔私人债务转为公司债务进行代偿,在过往获取股份时也实际并未出资。
双方对峙无果,2020年,当事人王某、鲁某向当地警方报案。同年11月7日,当地公安局以“陈某、廖某职务侵占”立案侦查。
但是直到即将撤案,该案件才被地方引起重视。2023年10月21日,当地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2024年3月15日,当地法院开庭审理。当事人王某表示,陈某、廖某涉嫌十几个案件,他未曾想到仅“职务侵占”这个案件就推迟了这么多年,至今未有结果,自己已身心俱疲。
当事人王某称,从入伙投资至今,自己的经济损失达到7000万余元,而期间陈某派人阻止当事人王某去往天然气公司调查,以及跟踪当事人王某等行为,更让其遭受精神伤害,自己将会追偿到底。
法学教授来支招
本期节目邀请了中国政法大学的著名法学教授吴丹红、北京友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德芳做客节目,为本案件进行专业点评。
吴教授首先指出,职务侵占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如果当事人王某所述属实,那么对方当事人陈某、廖某、徐某都涉嫌职务侵占罪。
根据当事人王某的陈述,吴教授和赵律师认为徐某可能是真正的幕后做局人,如果虚构公司估值、侵占他人财产、挪用资金等行为属实,那么徐某等人涉嫌诈骗。
吴教授表示,职务侵占罪与其他的刑事犯罪有较大区别的是,职务侵占罪一般由股东之间的问题所引起,需要控告人提供详细、扎实的证据。但在本案中,控诉金额为324万元。数额相对较少,从而造成案件的定性相对较轻,这也是案件一直在拖延的因素之一。
针对当事人王某因信任被骗的经过,吴教授也建议各位观众朋友引以为鉴,在签订数额巨大的合同时,建议请律师和评估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做竞调与评估。
赵律师补充道,即使在第三方机构评估确认后,行为人在签订协议时也需注意,协议中的各项条款应完备,符合法律规定的同时具有可操作性。尤其是违约责任部分需要清晰,保证自己的权益有条款约束与保障。签订协议之后,则要及时去履行,防止发生难以预料的问题。
就案件目前的进展,两位老师一致建议当事人王某可以扩大控告人员范围,追加其他相关的刑事罪名继续控告。
在我国,判断一个案件的最终结局,有且只有人民法院才能判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只能谏言,不能干预司法公正!对于案件发展,我们节目也将持续关注。
本案涉及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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