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证券期货业、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21〕65号),自2021年1月1日起,银保监会恢复征收银行业监管费、保险业监管费,证监会恢复征收证券期货业机构监管费;对北京证券交易所自开市之日起收取证券业务监管费。现将相关监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银行业监管费(包括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保险业监管费(包括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证券期货业机构监管费收费标准暂按照暂免征收政策出台前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证监会对北京证券交易所征收的证券业务监管费执行与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同的征收标准。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将会同银保监会、证监会对相关收费标准进行全面评估,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据悉,银行业、保险业监管费暂免始于2017年7月,意在持续推出减税降费措施,让企业轻装上阵,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
2017年6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暂免银行业监管费和保险业监管费的通知》,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自2017年7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暂免征银行业监管费和保险业监管费。
在2017年暂免相关监管费通知出台前,收费标准参照的是2014年发布的规定。2014年,发改委、财政部曾发布关于重新核定银行业监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当时的规定,公布了重新核定后的银行业监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
具体包含两方面,在机构监管费方面,原银监会向纳入监管范围的各类商业银行、信用社、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邮政储蓄机构等收取的机构监管费,按被监管单位上年末实收资本的一定比例并考虑风险因素计收。
具体收费标准为:机构监管费=上年末实收资本×0.05%×风险调整系数。风险调整系数根据被监管单位的监管评级确定,其中一级为0.85,二级为0.92,三级为1,四级为1.08,五级为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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