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5日,《福建省大数据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颁布,旨在促进大数据有序健康发展,发挥数据生产要素的作用,推进数字福建建设。
关注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体现了对数据产业化、产业数据化的鼓励。要求工信部门培育优势特色软件产业集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构建数字信息基础设施体系,将设施建设布局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坚持大数据发展服务于民。《条例》明确数据安全采取分级分类保护,对公共数据资源施行目录管理,市、县目录与省目录衔接。对于普遍开放的公共数据,公民法人及组织可以从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平台无条件免费获取。
拓展数字化服务在交通、教育、医疗、养老等领域的普惠应用,《条例》还提出信息无障碍建设。明确应当为老年人、残疾人等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的群体提供相应的智能化产品和服务,保障这类人群在出行、就医、办事、消费等方面的基本需求。
截至目前,福建已建成省市两级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形成“统一汇聚、按需共享”模式,已汇聚5600多项超过420亿条有效数据,部门数据共享日均查询/核验100多万次、交换3600多万条。福建去年数字经济规模突破2万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17.6%,占全省GDP比重超过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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